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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counseling - 行政公告 | 2015-08-05 | 點閱數: 1162

一、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九條之一規定「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社
會工作人員、醫事人員、村(里)幹事、警察人員因執行業
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,應通報直轄市、縣
(市)主管機關」辦理。
二、前揭責任通報人員於知悉有社會救助需求者應於 3 日內填具
通報表,以傳真方式通報本局社會救助科(傳真電話:05-
3627391 );惟有關村(里)幹事通報乙節,請村(里)幹
事仍應先評估其適格之社會福利後逕協助民眾申請相關福利。
三、建請通報人先行了解有社會救助需求者之確實情形,若已領
有社會福利(如:低收入戶、兒童及少年生活補助、身心障
礙生活補助等),因本局已長期提供經濟支持,除有急難之
狀況,無須再通報;非屬社會救助範疇之需求,請依相關規
定通報權責單位。
四、本局接獲通報後,將派社工員訪視評估,並將處理情形回覆
通報人。
五、依 103 年通報統計,部分責任通報人未有通報案件,為了解
資訊下達情形,請確實轉知所屬單位(學校、幼兒園、醫療
院所、各警察分局、派出所等)依規定通報,並請將辦理情
形副知本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