★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衛生局109年7月17日桃衛心字第1090082892號函暨衛生福利部109年7月16日衛部心字第1091761551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自殺防治法第11條規定: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,供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長期照顧服務人員、學校人員、警察人員、消防人員、矯正機關人員、村(里)長、村(里)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,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,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。」
三、旨揭責任人員可至本系統申請帳號(
https://sps.mohw.gov.tw),並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(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)時,於本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。通報單須正確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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